分級分類原則

一、體育運動文物定義

「體育運動文物」係指「具體育運動文化意義並與體育運動事件、人物、賽事、發展等相關,且經由人為加工之可移動物件」。

二、體育運動文物盤點原則

體育運動文物數量與種類繁雜,可有效篩選出具體育運動文化價值之文物,應依循之準則:

  1. (一)體育運動事件之相關物件。
  2. (二)體育運動人物之相關物件。
  3. (三)臺灣舉辦之重要體育運動賽事相關物件。
  4. (四)具歷史性(年代逾50年)之教學、教育、訓練、管理、研究及交流等體育運動相關物件。

三、體育運動文物分級原則

文物保存與維護的資源有限,將體育運動文物進行分級,以利資源運用分配之優先順序,延續臺灣體育運動文化價值:

  1. 一級體育運動文物:具有古物潛力之體育運動文物。此部分文物數量珍稀,且須符合下列其一之要件,列為重要文物者。
    1. (1)具備反映世界或國家級重要體育運動人物或體育歷史事件之代表者。
    2. (2)具備反映體育運動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重要代表者。
    3. (3)具有重要代表性之體育運動成就者。
    4. (4)具備反映體育運動之風俗、記憶、傳統、族群或生活文化等重要代表者。
    5. (5)經由主管機關認定獨一無二或不可替代者。
  2. 二級體育運動文物: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體育運動文物。此部分文物數量稀少,且須具有歷史性、社會性、地方性等體育運動文化價值,進行列冊追蹤者。
    1. (1)具備反映重要體育運動人物或重大歷史事件之特色者。
    2. (2)具備反映體育運動歷史變遷或時代之重要特色者。
    3. (3)具有重要體育運動之成就者。
    4. (4)具備反映體育運動之風俗、記憶、傳統、族群或生活文化等重要特色者。
    5. (5)數量稀少或具完整性保存意義者。
  3. 三級體育運動文物:具有保存價值之體育運動文物。此部分文物數量較多,係指與體育運動歷史有關,或與體育運動發展關係不大之體育運動文物,進行建檔管理者。
    1. (1)地方體育運動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淵源者。
    2. (2)能反映體育運動歷史變遷或時代之特色者。
    3. (3)具有體育運動之成就者。
    4. (4)與體育運動之風俗、記憶、傳統、族群或生活文化等相關者。
    5. (5)數量與副本較多且容易取得者。

四、體育運動文物分類原則

體育運動的角度與特性作,制定出專屬於體育運動文物的分類原則,將體育運動文物類別分成六大類:

  1. 榮譽勳獎類:獎狀、獎牌、獎座、獎盃、獎章等。
  2. 衣著器物類:衣著、器材、用品等。
  3. 圖片影像類:影片、照片、圖像等。
  4. 競賽紀錄類:聘書、證件、證書、紀念章、秩序冊等。
  5. 公文著作類:公文、著作、手稿、官方文書等。
  6. 其他類。

五、體育運動文物編碼原則

為能有效管理所盤點之文物,訂定出體育運動文物的編碼原則,以便各文物有專屬的編碼名稱:

  1. 呈現方式:盤點西元年 - 盤點月份 - 文物類別 -運動賽事層級暨行政、教學、學術類別 - 流水批號 ,分類或編碼不足時,可加上【多部分序號】或【運動種類科目代碼】。
  2. 盤點西元年:以數字為代表,共四碼。
  3. 盤點月份:以數字為代表,共二碼。
  4. 文物類別:文物類別為二碼,以縮寫英文字母為代表,各類別代碼如下。
    1. (1)HA:榮譽勳獎類(honor and award)。
    2. (2)CE:衣著器物類(clothing and equipment)。
    3. (3)PV:圖片影像類(photo and video)。
    4. (4)CR:競賽紀錄類(competition record)。
    5. (5)OW:公文著作類(official document and writing)。
    6. (6)OT:其他類(other)。
  5. 運動賽事層級暨行政、教學、學術類別:類別細項為一碼,以英文字母為代表,各類別代碼如下。
    1. (1)A:運動賽事
    2. (2)B:體育運動之行政管理(例:行政相關機關組織與學校團體等)
    3. (3)C:體育運動之教育、訓練、教學、研究等
    4. (4)D:其他(例:體育運動交流、會議、贈與等)
  6. 流水批號:當月盤點所有文物順序,以數字為代表進行流水批號,共五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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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運動文物分級分類原則 雜湊值驗證 [附件]體育運動文物分級分類原則_81_8526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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